河南省非黏土类烧结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二)

发布日期:2019-5-13 15:53:02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十九条  原料、燃料的检验项目和要求

  ()原料

  1.化学成份

化学成份

SiO2

AL2O3

Fe2O3

CaO

MgO

SO3

含量(%)

允许

5080

525

215

010

03

03

适宜

5570

1520

310

01

01

01

  投产前应对原料进行化学分析。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2.颗粒组成

  煤矸石、页岩经加工处理后应达到一定的细度。

  粉煤灰基本无塑性,与黏土、煤矸石、页岩等粘结材料掺合后,可作为烧结制品的原料。

  原料破碎后应达到的细度和颗粒级配

要 求

煤矸石

 

粉 煤 灰

允许的

细度和

颗粒级配

2.0mm,其中:

2.0mm 3.0mm 应<5%

0.5mm应>60%

石灰质煤矸石:

应<1.2mm

2.5mm,其中:

2.5mm 应<5%

0.5mm 应>60%

3mm,其中:  3mm 应<5%

3mm 应>90%

与之掺和的粘结剂;

页岩:>2.5mm 应<3%;<0.5mm应>70%

煤矸石:>2.0mm应<3%;<0.5mm应>70%

适宜的

颗粒级配

粒径<0.05mm的塑性颗粒,应>50%0.05mm1.2mm的细颗粒,20%35%

1.2mm2.0mm的粗颗粒,应<30%

  正常生产时,原料的颗粒级配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3.塑性指数 

  采用硬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7

  采用半硬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9

  采用软塑挤出机的,原料的塑性指数应大于12

  正常生产时,原料的塑性指数每半年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4. 干燥敏感性系数

  干燥敏感性系数小于1属低敏感性,12属中等敏感性,大于2属高敏感性。原料的干燥敏感性系数应小于2

  人工干燥的干燥敏感性系数应每三个月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5. 原料的自然含水率 

  应低于成型水分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周应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6. 收缩率 

  砖坯干燥线性收缩率应控制在3%8%,焙烧线性收缩率应控制在2%5%

  干燥、焙烧线性收缩率每月检验一次;配比及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7. 发热量

  以煤矸石、粉煤灰为原料时,其发热量应不大于4800KJ/kg;每批原料检验一次。

  ()外燃用燃料煤

  1. 煤的粒度应小于20mm,其中5mm10mm应大于60%

  2. 煤的含水率4%6%,每批燃料煤检验一次或定期检验。

  ()内燃料

  1. 粒度

  内燃料粒度应小于3mm,其中2mm以下应大于80%

  内燃料粒度每班检验一次,发现变化应及时检验。

  2. 内燃料发热量用工业分析法每批料检验一次,并根据检验结果调整掺配量,发现有变化时应及时检验。

  3. 内燃料的掺配,应人员固定,掺配设备固定,掺配总热量固定。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原料的性质和品种,参照产品标准分别制订烧结普通砖、多孔砖、空心砖等的半成品质量检验技术条件。如:尺寸允许偏差、完整面缺棱掉角、裂纹长度、杂质凸出、翘曲等。

  第二十一条  装卸半成品,应文明操作,跟踪检验,确保入窑半成品的合格率。

  () 人工干燥砖坯成型含水率不大于12%(湿基);砖坯残余含水率应不大于2%;每班检查一次。

  ()干坯合格率应大于95%,按半成品技术条件检查,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保证码窑质量,码窑形式总的原则是:

  内燃焙烧:上密下稀,边密中稀,平稳直正,火路畅通。

  外燃焙烧:上密下稀,中密边稀,平稳直正,火路畅通。

  码窑密度:外燃普通砖220 260/m3;内燃以所需热值计算,每班测定一次。

  第二十三条  人工干燥焙烧过程应控制四带(预热、焙烧、保温、冷却)平衡。焙烧工应经常目测火速度、预热焙烧带长度,返火火眼排数,预热、焙烧带温度。

  焙烧窑应安装温度监控系统,车间每班检查、班组进行记录。

  第六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产品应按标准规定的批量、时间、项目,由企业质检机构抽样检查合格,发放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按标准分等级分别堆放,不得混码;次品和废品不得以合格品出售。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并建立走访用户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质量体系的监督检验,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不平。

  第二十八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检验室。各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验收并颁发检验室合格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9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