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疆仍可有条件新建水泥项目

发布日期:2014-7-8 15:57:14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支持和引导新疆产业健康发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5月6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就钢铁、电解铝、水泥、多晶硅、石油化工、煤炭、煤化工、火电、可再生能源、汽车、装备、轻工纺织等12 个产业提出了差别化产业政策,对新疆重点产业发展实行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意见》中就水泥产业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水泥产业布局调整的导向是,控制水泥生产能力盲目扩张,淘汰落后,推进联合重组,发展建筑部品部件等深加工产品,延长产业链。支持新疆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水泥,对现有生产线进行余热发电、脱硝,协同处置废弃物,发展循环经济。在确保总量合理、布局优化和认真执行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条件的前提下,水泥新建项目由新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