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六)

发布日期:2019-5-13 15:50:45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六章  出厂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厂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化验室负责。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厂水泥的检验和过程管理,水泥(熟料)出厂应有化验室书面通知方可出厂。

第二十九条  出厂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确认要求如下:

1.出厂水泥各项技术指标的确认程序

建立出厂水泥的物理技术指标确认程序和化学技术指标确认程序(出厂前已有检验结果的项目除外)。可以利用过程控制的快速检验数据或科学的统计,建立与出厂水泥实物检验数据的关系式,并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及时修正。确认程序经相关技术人员评定后,形成书面文件。

2.包装袋质量的确认

选择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使用前应目测包装袋的外观、印刷内容,并查看供方提供的包装袋的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每月或按包装袋的批次在包装车间或包装袋库房进行牢固度验收检验,跌落次数和破包率应符合GB9774规定;首次启用或更换供方时应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3.商品熟料的确认程序

    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第三十条  出厂水泥质量控制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4  出厂水泥内控指标要求

品种

品质指标合格率

28天抗压富裕强度(MPa)

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MPa)

   

包装袋品质

指标和袋重

特性指标

通用硅酸盐水泥

100%

2.0

≥水泥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CV14.1%

 

CV23.0%

符合GB9774

根据水泥使用情况自定。如水泥与混凝土外加剂的适应性、干缩等。

白色硅酸盐水泥

1.0

富裕白度0.5

中热硅酸盐水泥

1.0

水化热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

1.0

水化热标准值-6kJ/kg

道路硅酸盐水泥

2.5

磨损量标准值-0.5kg/m2

钢渣水泥

2.5

比表面积标准值+30m2/kg

ABCDEF级油井水泥

无要求

稠化时间标准值最小值+5分钟

GH

油井水泥

无要求

稠化时间标准值最小值+5分钟

标准值最大值-5分钟

 

1  

式中:S — (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 — 样品数,n不小于20,当小于2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2 i=1,2

式中:CV1—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

CV2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

S — (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第三十一条 均化

水泥出厂必须经过多库搭配,均化后出厂。保证水泥的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或散装。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检验。水泥均匀性试验应按GB12576附录B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按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出库,并做好记录。同时水泥库应定期清理和维护,卸料设备保持完好,确保正常出库。

第三十三条  包装

1.水泥包装袋的标志和印刷应清晰、完整,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企业应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和牢固度验收检验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袋,其包装质量、标志等应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3.成品在确认或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取样和编号

1. 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2. 出厂水泥的编号,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禁止超吨位编号。

第三十五条  交货与验收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标准砂

标准砂是检验水泥胶砂强度的法定标准物质,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各省(区、市)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并保存购买发票和标准砂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等。根据水泥产量和试验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砂年采购买数量。杜绝使用和购买假砂。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1.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2.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3.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富裕强度不符合表4要求时,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种水泥和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对出厂产品的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持续改进和追踪。

 

本规程自200×年××月××日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