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十二)

发布日期:2019-5-13 15:50:45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附件二:

     水泥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泥检验人员操作,不断提高检测水平,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根据《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具体负责全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

  国家重点支持的60家水泥企业(集团)、年生产能力100万吨以上的水泥(熟料)企业以及特种(特性)水泥企业直接与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对比验证检验,其他水泥(熟料)企业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建材主管部门认定授权的建材(水泥)质检站(以下简称水泥质检机构,名单附后)进行对比验证检验。

国家水泥质检中心每年必须与国际水泥实验室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以实现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其对比结果上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省级建材(水泥)质检站每两个月与国家水泥质检中心进行一次对比验证检验,确保对比验证检验的量值溯源。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定期对对比验证检验承检单位技术能力进行评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对比验证检验资质。

  第三条 各对比单位要严格按照第二条规定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到相应的质检机构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企业有权拒绝非认定授权或超职责范围的质检机构提出的对比验证送样要求。

  第四条 对比验证检验以水泥质检机构的结果为准,其结果作为企业进行内外部质量考核评审的依据。

  第五条 水泥质检机构收到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最终检验报告应于收样后45天内(在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前提下)发出,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 为保证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质量,承担对比验证检验工作的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对水泥企业化验室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检测过程、检验记录、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利用企业的检测资源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七条 水泥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从严质检,严格执行标准及有关规定。内部应定期进行抽查对比,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全国检测大对比,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八条 对比验证检验的具体规定:

  ()对比频次

  1. 通用水泥分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2.特性水泥和专用水泥每个品种每两个月送样1个;  3.钢渣水泥每两个月送样1个;  4.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按规定均衡送样;  5. 所送样品必须是本企业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只生产熟料企业选取同编号熟料样),并且在一年内涵盖所生产的所有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具有对比验证检验授权的水泥质检机构履行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时,监督抽查样可等量代替对比验证检验样。

  ()对比要求

  1.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比验证检验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所送对比验证检验样品应过09mm方孔筛,去除杂质并混合均匀,分成送检样、自检样、封存样。

  3.送检样品应在取样后3天内寄()出。

  4.样品量应满足检验所需,送样单按水泥质检机构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样品包装应适宜,以防受潮破损。

  5.企业必须及时向水泥质检机构寄送对比验证检验样的自检报告,质检机构收到企业自检报告后应及时发出该企业的对比验证检验报告。

  ()对比验证检验项目

  对应水泥产品标准中的全部技术要求。

  第九条 承担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应对对比验证检验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通报。对长期不参加对比验证检验、对比严重超差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机构有权建议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比验证检验收费按现行检验收费标准执行,费用由送检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月×日起执行,原《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水泥对比验证检验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