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

发布日期:2019-5-13 15:50:45 点击次数: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提高水泥及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硅酸盐水泥熟料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

第三条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参考采用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保证出厂水泥(熟料)产品质量。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1.企业应确立以经理(厂长)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的化验室。

2.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3.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 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 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 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 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 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2、各车间、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3、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品进行检要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科学的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的变更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质量考核否决权和水泥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1.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2.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质,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

2)工艺技术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统计合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1.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2.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另行颁布。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1.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2.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3.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4.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5.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6.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7.文件管理制度。

8.样品管理制度。

9.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10.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11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12.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13.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1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3.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1.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管理办法》(附件2)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2.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3.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一次。

4.企业抽查和考核时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5.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1.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2.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正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3.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4.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见表2)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210日前报有关相应的管理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

5.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1.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2.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第十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使用前应先检验,根据检验结果预均化后再使用。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1.企业初次使用时,必须按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2.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3.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和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5.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外购10);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管理者代表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给其他单位开采时,应进行能力评定,签定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的控制。